智能合约是由事件驱动的、具有状态的、获得多方承认的、运行在区块链之上的且能够根据预设条件自动处理资产的程序。尼克萨博(Nick Szabo)于1994年提出智能合约,但直到2013年以太坊的诞生,智能合约才进入实际应用阶段。
智能合约可以独立于区块链技术而单独存在,而且在中心化机构的信用高度认可的前提下,智能合约的应用将在效率、安全与成本上更具优势。区块链技术确保了智能合约的不可篡改性,同时赋予智能合约自动交割资产的能力,但付出了效率与成本的代价。此外,区块链存在的扩展性(Scalability)、安全性(Security)、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不可能三角制约了智能合约的大范围推广。若放弃去中心化这一要求,则智能合约的扩展性和安全性优势将得到有效发挥。在实践中,已出现不依赖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应用。
尼克萨博(Nick Szabo)在2016年牵头为美国电子商务委员会编写报告《智能合约:12种商业模式》阐述了主流的智能合约应用场景,核心为基于智能合约的运用,来简化参与方众多的复杂流程。从我国的实际来看。结合我国实际,在金融领域,可以依托数字人民币的法币特性、可编程性以及其作为数字资产的可交割性,开拓几个方面的应用场景:
第一,智能合约与数字人民币贷款。目前,在贷款资金用途管理方面,数字人民币的优势主要体现于确保下发贷款用于指定用途。未来,在抵押物管理方面,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还可以支持抵押物资产自动化处置。数据资产抵押融资等场景亦可使用智能合约。
第二,智能合约、数字人民币与供应链金融。智能合约用于供应链可以解决供应链的信息孤岛问题,而对于供应链金融来说,信息孤岛是金融机构将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逻辑从“核心企业信用”迈向“数据信用”的关键阻碍。以应收账款融资场景为例,数字人民币结合智能合约可以赋能的步骤包括融资前的信息核验、融资中对资金用途的限制和监测、触发条件自动还款。
第三,智能合约、数字人民币与财富管理。若将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与财富管理业务有效结合,不仅可以协助客户开展自动化的投资,还可以实现资金的自动化调仓。
第四,智能合约与金融市场交易。智能合约在金融市场交易中的应用,不仅可以提高交易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还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数字人民币与碳账户的结合或将是未来基于智能合约最可能实现的创新之一,亦是数字化和绿色化融合发展的重要落地。
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本质是程序代码。依托于区块链的部分特性,智能合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替代信用中介机构的作用。不过,若金融中介机构能够在运作中有效引入智能合约,也将可以有效提升中介机构运作的效率和可靠性。本文从智能合约的概念、特征及发展历程入手,展望了智能合约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可能。
以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体系,其核心作用在于信用中介,然而历史上金融机构和体系往往具有脆弱性,中介机构的信用危机时有发生。
最早的金融中介诞生于货币运输和兑换领域,在以实物等一般等价物或贵金属货币作为支付媒介的时期,远距离携带实物货币、不同国家或地区间使用货币存在差异等因素阻碍了交易范围和规模的扩大,由此出现了以支付中介为主要职能的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古代早期的金融机构除了承担支付中介的职责外,还承担了信用中介的职能,成为了资金融通的媒介和渠道。然而在人类历史上,不乏作为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出险进而产生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的情况。
正是因为金融机构等信用中介容易出现风险,以智能合约及区块链技术为基石的去中心化变革在金融业兴起并快速发展,进而形成了去中心化金融(Decentralized Finance, DeFi)。
目前,我国对于智能合约的官方定义来自工信部,其在2018年发布《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1]中定义智能合约是:“由事件驱动的、具有状态的、获得多方承认的、运行在区块链之上的且能够根据预设条件自动处理资产的程序。”
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或合约从订立到执行一般包括各方协商、签字确认以及最终的条款执行三个阶段,泛亚电竞平台智能合约的订立和执行也与之相似。智能合约与传统合约的主要差异在于其合同的协商、签字确认和最终的条款执行均涉及计算机编码和执行,即智能合约的协商为编码过程,合约的订立为双边或多边对该代码给予了认可,合约条款的履行为最终的程序执行过程。应当指出的是,若没有相对客观可信的第三方或系统支持,智能合约的应用将限于现有金融机构或体系自身业务的线上化和自动化转型。近年来,区块链技术由于具有不可篡改、计算结果可信等优势,有效的与智能合约结合,在国际上出现了一些去中心化金融的尝试。具体来看,智能合约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1994年提出智能合约概念到2013年,在该阶段智能合约的运用局限于中心化的体系内,更多是赋能业务流程自动化。计算机学家、密码学家与法学家尼克萨博(Nick Szabo)最早于1994年提出智能合约的概念,Szabo(1996)定义智能合约是以数字形式规定的一组承诺,包括当事方履行这些承诺的协议(A smart contract is a set of promises, specified in digital form, including protocols within which the parties perform on these promises.)。智能合约的目标是成为一个自动执行合约内容的、值得充分信赖的“中间人”,确保所有参与方都按照事先约定的规则行事,而不需要额外的人为干预或附加的相互信任。虽然当时并不具备智能合约去中心化应用的技术基础,但已出现众多体现智能合约理念的场景,例如自动售卖机、银行账户转账、在线购物等应用场景均在不同程度使用了智能合约。但无一例外,上述场景均需要中心化机构或者中介机构来维持运营。例如,银行账户转账需要经由发起行、清算机构与接收行。又如,网络购物则需要通过电商平台、支付机构与银行。
第二个阶段为2013年以太坊诞生至2021年,智能合约开始在区块链上实际应用,逐步探索出现了去中心化金融的引用。区块链最早的应用是比特币(Bitcoin),但真正让智能合约以去中心化姿态落地的却是以太坊。由于缺少可信的执行环境,去中心化的智能合约在诞生之初并没有被应用到实际产业中,自比特币诞生后,人们认识到具有不可篡改、共识机制等特性的区块链可以为智能合约提供可信的执行环境,以太坊首先将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结合在一起。以太坊在2014年7月24日发布白皮书《以太坊:下一代智能合约和去中心化应用平台》,指出以太坊是一个以区块链为基础的,开源公开的分布式计算平台,智能合约是部署在以太坊平台网络上的可执行代码,在以太坊虚拟机(Etherum Virtual Machine)上运行。在这一阶段,大量基于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应用在以太坊上诞生。
第三个阶段以2021年Web3.0的兴起为开始标志,智能合约将承担起更加重要的作用。在基于区块链之上的去中心化虚拟世界或者可能的元宇宙中,智能合约或将承担起“法律合同”与“治理工具”的角色。当前,法律学界的众多学者开始对这一变化进行探讨。例如,有学者指出,我国《民法典》有关法律行为和合同的规定已不能够合理地适配区块链与智能合约融合发展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面临智能合约意思表示有瑕疵、合约债务不履行、格式条款效力不明、跨国交易智能合约法律适用不清晰等现实问题(游文亭,2023)。不过,英国国家法律委员会(Law Commission)在2021年11月向英国政府提交《智能法律合约:政府建议》(Smart legal contracts:Advice to Government)[2],指出英国当前的法律框架足以适应和支持智能法律合约的应用,暂时无需制定新的法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