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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分析报告范文2024-03-23 02:09:13

  2006年,我国颁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以“客观标准”的形式明确了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48项可疑交易类型[1],成为现今反洗钱监管和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主要依据。然而,部分“客观标准”由于没有适应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已明显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同时,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过于依赖系统筛选上报可疑交易数据,缺乏主观分析识别,存在量大质差、报送要素不齐、重复报送等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部分“客观标准”没有根据金融业务发展变化适时调整,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

金融行业分析报告范文(图1)

  此问题在证券期货业方面表现明显,由于部分“客观标准”没有与证券期货业务及市场规则的不断发展相匹配,没有及时进行总结和调整,缺乏现实性,使得这些标准难以适用,大量证券期货公司长期处于可疑交易零报告状态。

  期货业实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期货保证金按规定在封闭圈内运行和管理。客户现金的收付及划转均在商业银行,且严格按照“哪里进,哪里出”的原则。客户必须向期货公司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保证金的期货结算账户,期货公司和客户通过备案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登记的本人期货结算账户转账存取保证金。实行第三方存管模式的证券业亦然,客户用于投资的证券、资金资产被割裂开,证券公司管理客户资金资产的职能被银行所取代。因此,有关“现金收付”、“资金转入他人账户”的几项“客观标准”已经不再适用。

  2007年颁布实施的《期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据此,期货公司不再参与期货交割,与此相关的“客观标准”――“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自然也无法再适用。

  鉴于证券期货业的交易特征,往往行情差的时期账户就会出现“闲置”,客户交易较少甚至不交易(有的甚至1年以上不交易),而行情好的时期往往客户会进行频繁、大量的交易,这种现象有一定的普适性,通常不被业内理解为异常。关于“长期不进行交易的客户或者闲置的账户突然启用进行大量交易”这一“客观标准”显然并未充分考虑到证券期货业的上述特征,该项标准缺乏现实性和合理性。

  可疑交易制度实施以来,遇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报告数量过多,增长过猛。我国年接收的可疑交易报告量已经超过了国际其他反洗钱国家的总和。而与可疑交易报告的大量数据相比,其中具备情报价值,能够为司法机关从事侦查、、审判等提供线年,反洗钱监测中心共接收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6891.5万份,当年人民银行共向侦查机关移送可疑交易线索(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占绝大部分)752起,仅占报告总数的0.001%。2009年,反洗钱监测中心共接收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4293.3万份,当年人民银行共向侦查机关移送可疑交易线%。

  从目前报送的可疑交易数据看,“防御性报告”特征比较明显。金融机构过于依赖电子技术筛选上报信息,缺乏有效的人工甄别和背景情况说明。有些金融机构通过技术手段筛选出数据以后,没有再次审查交易的背景、目的和性质,不论信息质量好坏、类型套用是否准确,一律当做可疑交易信息上报。报告的自我防御意识较强,重量不重质,认为不报、少报不如多报甚至滥报。此外,还存在大量的“重复性报告”,有的是同一份可疑交易报告在一天内连续报送了若干次,有的是多份可疑交易报告中存在大量雷同交易,这是过于依赖系统设置对数据进行不加审核的滚动、批量报送的结果。

  可疑交易报告要素的完整性及与客户身份识别的关联性明显不足。可疑交易主体的一些关键性的身份信息缺失。例如,单位客户大都缺少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自然人客户大都缺少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不重视可疑交易报告与客户身份识别的关联度,缺乏交易背景信息与可疑交易的结合说明。有些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系统和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各自独立,互不相容,没有形成信息共享,割裂了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与客户身份识别两项工作,既没有在客户尽职调查中识别可疑交易,也没有在对异常数据的筛选分析中有效运用客户尽职调查成果。

  银行报告的可疑交易过于集中于“银行业可疑交易类型”的第(一)、(二)、(三)、(十六)等项,证券公司报告的可疑交易报告则以“证券业可疑交易类型”第(四)项为多等。因为这些类型都有明显的可量化指标,金融机构可以依赖电子系统进行设置和筛选,不做或者少做主观分析判断。与此对应,基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异常情形进行主观分析报告的情形则几乎没有。

  大量的可疑交易报告不对金额、频率、流向、背景、原因、目的、性质等进行详细分析,而是简单用类型代码代替,或简单照搬法律条文规定的可疑特征,描述过于雷同、程式化。

  某些特征表述为“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报告,其中的交易却是ATM取现或者柜台取现。某些特征表述为“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报告,可疑主体的交易对手却是客户自己或者银行本身(实为银行内部转账)。某些特征表述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的报告,但不对是否“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做出分析判断,其中反而存在不少明显与客户经营业务相关的交易。此外,还存在大量不应报告的交易类型,主要是交易一方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还有银行发起的税款征收、银行电子汇划手续费等情形。

  建议不再将“可疑交易类型”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进行刚性表述,即不再通过法律规定“客观标准”,而是借鉴一些欧洲国家如意大利的做法,对“可疑交易类型”采用更加灵活的表现形式,如通过“指引”、“参考要素”等形式,为金融机构提供一些参考的可疑交易类型,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业务实际,选择适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同时,这些参考类型在文字表述上要更加弹性、原则性,不再出现诸如“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等固定化、可量化指标,引导金融机构以主观分析为主识别和上报可疑交易,增强金融机构自主性。另外,人民银行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参考类型进行灵活调整、变动、更新,以适应金融业务发展的变化和需要,增强指标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强化反洗钱监测中心可疑交易报告系统接受功能,对于金融机构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存在缺少客户身份信息关键性要素的、明显属于“防御性报告”和“重复性报告”以及错报等情形的,一律退回金融机构补正。长期存在上述情形不予整改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可以给予警示,情形比较严重的,可以依法采取质询、约谈、甚至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督促金融机构改进。此外,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宣传,让其非常熟悉主要洗钱手法和类型,提高对可疑交易的分析判断能力。

  建议转变监管思路,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活动中,以考察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的科学合理性和制度的执行效果为重点,关注金融机构在可疑交易监测中的整体风险控制能力。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不因金融机构仅仅漏报某些符合“客观标准”的可疑交易而认定其违规,而是通过金融机构识别可疑交易的内控制度、流程设计、人工分析记录等,全面考察金融机构是否按照“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异常交易进行合理的人工分析识别,是否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此为基础来评价、指导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建议在监管活动中晚上反洗钱正向激励措施,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促成金融机构由“恐惧性”的防御性报告转变为“自愿性”的有情报价值的报告。对于那些提供了有价值的可疑交易线索、协助破获案件的金融机构,按贡献大小,给予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奖励,其中奖励资金可以来源于财政转款,也可从相关的罚没收入中提取一部分设立奖励基金;精神上的奖励则可以采用嘉奖、全国或者全辖通报表扬等等。对于那些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扎实开展可疑交易识别报告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金融机构,在给予较高评价的同时,可对其这方面工作相应减少监管资源的投入。建立可疑交易报告违规信息披露制度,向全体金融机构传递可疑交易报告监管政策导向,引导金融机构做出正确反应。

  金融行业对于新事务的反应速度从来都与侏罗纪的恐龙类似,中国金融业还要更慢上半拍。“创新”被国内金融业者所接受并日益挂在口头,应该也就是最近一年多的事情。尤其是最近一段时间,几乎每位金融监管部门的领导、金融企业的负责人,在各种公开或者内部的讲话中,“创新”是被提及频度最高的词。

  这是一种喜人的变化。而更让人欣喜的是,国内金融企业的的确确在进行金融产品和工具的创新了。新近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出的《中国金融工具创新报告(2002)》(以下简称“创新报告”),可以说是记录和分析这一现象、趋势的力作。

  国内金融类图书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译著,这类书籍对于让国内金融业者开眼看世界的作用和贡献不小;另一类是国内人士自己撰写的专著,这类图书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不少作者过分依赖二手资料,仅做书斋内的沙盘推演甚至臆断。真正能够让读者掩卷长思者甚少,能够对现实的金融行业、企业和产品工具进行实证与理论相结合的研究与分析的,更是凤毛麟角。所以,“创新报告”可以说是开了国内金融类图书领域中的一个先河。

  “创新报告”之所以能够开此先河,是因为其作者团队实力不俗。这个团队由国内知名中青年学者杨如彦博士领衔。

  杨博士早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系,因关注法律的经济学分析问题,他在兰州大学攻读并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之后再度攻读社科院的经济学博士学位。杨博士在国内学界并非属于“高产学者”,原因在于其在学术上的严谨与自律。他对金融行业的研究和造诣与其担任数家海内外金融企业高级研究顾问有关。一只脚在产业界,一只脚在学界,既有学术功底,又知道企业关心的问题。这可以说是杨如彦最大的优势。

  正因为如此,他的学术成果很少有国内许多学者无法避免的“经院味”,也不像某些一线从业者,普遍存在“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问题。既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依据,亦有实际操作性,是国内学界对杨如彦学术风格的评价。这一特点在“创新报告”一书中随处可见。

  “创新报告”一书的作者多达6人,其中包括鲁再平、刘孝红、孟辉、毛颖等国内金融行业内的青年才俊。他们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债券等金融子行业具有深入的了解与研究。因此,“创新报告”得以对上述几大行业2002年金融工具创新的成果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阐释。

  “创新报告”的研究方法和谋篇布局也很有些可圈可点之处。在分析任何一种金融工具创新的状况之前,作者都会从金融行业市场特质的角度,对其进行入木三分的分析和阐释。

  “创新报告”有关实证研究的部分则有理有据。更为难能可贵的是,作者在阐释创新机理时所运用的理论和模型都是国内外的经典,但并没有盲目地迷信权威,而是结合国内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大胆而又准确的修正。

  例如,作者敏锐地指出,2002年中国金融工具的创新具有“准市场”的重要特征,并以全书的最后一个章节深入探讨准市场环境下,创新与套利的互动关系和实际操作问题(详见后文《创新是套利的孵化器》)。

  “创新报告”一书得到有关各方的关注和肯定,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科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院长成思危亲自为本书作序。成思危还亲任该书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成员中既包括茅于轼、光、汪寿阳等国内著名学者,也包括谢平、杨华、孙杰、吴清等从事金融监管工作的政府官员。

  《中国反洗钱报告2004》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的第一份国家反洗钱报告,也是2004年8月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成立运行并接收全国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后的第一份反洗钱报告。《财经》获央行反洗钱局许可,独家摘发其部分内容。报告全文将由反洗钱局于近期公布。

  2004年1月-12月,全国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共报告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463.91万笔,交易金额累计165820.75亿元,平均每月报告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38.66万笔、1381.40亿元。其中,人民币大额交易报告460.30万笔,涉及金融165325.29亿元;人民币可疑交易报告3.61万笔,涉及金额495.46亿元。

  从报告笔数分析,12月份最高,为351.93万笔;8月份最低,为3.86万笔;平均每月92.06万笔。从报告金额分析,12月份最高,为139978.12亿元;8月份最低,为1093.75亿元;平均每月33065.06亿元。

  2004年1-12月,人民币可疑交易报告笔数和金额在1-7月份平稳上升,8-12月份出现较动。从报告笔数分析,11月份最高,为10241笔;1月份最低,为136笔;平均每月3012笔。从报告金额分析,10月份最高,为203.16亿元;2月份最低;为1.09亿元;平均每月41.29亿元。

  (一)各金融机构报送人民币大额交易报告情况2004年8月-12月,各金融机构通过联网报送人民币大额交易共计460.30万笔,涉及金额165325.29亿元。

  从交易笔数分析,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报送的人民币大额交易占比较大,分别占报送总笔数的45.81%、37.32%和5.00%。

  从交易金额分析,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报送的人民币大额交易占比较大,分别占报送总金额的63.43%、25.34%和3.64%。

  需要注明的是,由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正式运行并接受全国的大额交易反告和可疑交易报告是在2004年8月,各银行与该系统对接程度不一,上述三家银行报告次数及金额较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们与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合作时

  2004年1-12月份,各金融机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共报送人民币可疑交易3.61万笔,涉及金额495.46亿元。

  2004年8-12月,按可区分地区的交易金额进行统计,人民币大额交易在全国各地区分布情况如图五所示。

  2004年1月-12月,全国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共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431.62万笔,交易金额累计11981.66亿美元,平均每月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35.97万笔、998.47亿美元。其中,企业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报告137.33万笔,报告金额11019.57亿美元;居民个人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报告257.70万笔,报告金额713.61亿美元;非居民个人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报告19.96万笔,报告金额96.10亿美元;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16.63万笔,报告金额152.37亿美元。

  2004年1-12月,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笔数和金额基本呈上升趋势,其间略有波动。从报告笔数分析,11月份最高,为42.67万笔;1月份最低,为25.98万笔;平均每月34.58万笔。从报告金额分析,12月份最高,为1481.56亿美元;1月份最低,为624.84亿美元;平均每月985.77亿美元。

  2004年1-12月,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笔数和金额在1-7月份平稳上升,8-12月份出现较动。从报告笔数来分析,7月份最高,为1.72万笔;1月份最低,为0.80万笔;平均每月1.39万笔。从报告金额分析,12月份最高,为34.05亿美元;1月份最低,为4.35亿美元;平均每月12.70亿美元。

  2004年1-12月,在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金额统计中,企业大额交易金额最高,占92%,居民个人大额交易、非居民个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分别占6%、1%和1%。

  在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笔数统计中,居民个人大额交易笔数最高,占59%,企业大额交易、非居民个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分别占32%、5%和4%。

  2004年,各银行报告的企业大额外汇资金跨境交易中,流入金额共计2,861.91亿美元,流出金额共计3,056.68亿美元,净流出额194.77亿美元。其中,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日本、中国台湾省、新加坡是企业大额外汇资金跨境交易的主要来源和流向国家和地区。

  个人大额外汇资金跨境交易中,流入金额39.56亿美元,流出金额共计9.64亿美元,净流入额为29.92亿美元。其中,美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省、日本和韩国是个人大额外汇资金跨境交易的主要来源和流向国家和地区。

  从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境内交易的金额分析,2004年1-12月,企业大额外汇资金交易金额共11107.56亿美元,主要集中在广东、上海、北京、江苏、福建;个人大额外汇资金交易金额共计817.65亿美元,主要集中在广东、浙江、上海、福建、北京;企业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金额共计106.24亿美元,主要集中在上海、广东、江苏、山东、浙江;个人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金额共计46.97亿美元,主要集中在新疆、广东、浙江、辽宁、黑龙江。

  2004年企业、个人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金额在全国的地区分布情况如图十三所示。

  从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境内交易的笔数分析,2004年1-12月,企业大额外汇资金交易共计354.42万笔,主要集中在广东、江苏、上海、浙江、北京;个人大额外汇资金交易共计663.68万笔,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浙江、北京、辽宁;企业和个人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共计42.61万笔,主要集中在辽宁、广东、新疆、上海、北京。

  当前我国金融保险业面临“又好又快”发展的历史机遇,与此同时,洗钱分子不断扩展洗钱通道,其中保险业也成为他们洗钱的重要领域。所谓利用保险业金融机构洗钱,是指洗钱分子将非法所得及其收益购买保险产品,并通过理赔、赔保等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或性质,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我国建立了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犯罪为核心的反洗钱刑事法律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一法四令”的反洗钱预防制度等法律体系,其中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即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着重围绕保险业在此制度的适用展开论述。

  “反洗钱是一个系统工程”的理论得到普遍的接受,而在保险业反洗钱制度的设计与建立过程中,当然也要坚持系统论的基本思想。中国保险业反洗钱制度的建设应当是一个打击和预防保险洗钱的长效机制。首先,这个制度体系是长期存在的,并且随着保险交易的创新在不断发展;其次,这个制度体系要把制裁与预防有机结合。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就充分体现了这种设计理念。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或与客户身份或经营性质不符的资金交易的制度。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可疑交易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经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报告的可疑情形,应同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对反洗钱信息中心来说,可疑交易报告比大额交易报告更有价值,因为前者已经经过报告提交者的初次筛选。实践中,对可疑交易活动的分析判断涉及监管部门和义务主体两个层面的工作。在监管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接收、分析”,同时要求“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或者经对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在义务主体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是根据交易行为的异常特征来设定的。但由于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时间不长,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技能还有待提高,完全由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进行自主判断是不现实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授权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和2006年先后两次制定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等内容,并督促金融机构据此提取可疑交易数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可疑交易报告的监管则从原来的注重合规性逐渐转向高度关注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引导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尊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指引分析判断可疑交易的权利;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将某一具有疑点的交易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但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对该交易进行过分析、审核,且提出的理由不具有明显的非合理性或尽职调查不存在重大失误,人民银行不认定此情形违规。据此,各金融保险机构从提高可疑报告质量人手,对各自的反洗钱系统和内控制度进行了完善。但仍有不少保险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状况令人担忧,表现在报告质量偏低,信息不准确等。这里面既有保险行业自身特性的原因,又有立法滞后性等方面的原因。

  全球保险市场每年的保费收入约为2.941万亿美元,资金流动规模巨大,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金融服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类金融产品品种多样,时限灵活,市场监管较为宽松,从而为洗钱分子创造了条件。一般来说,财险和寿险在经营过程中均具有洗钱的风险,保险市场成为非法资金的第三大洗钱通道。

  从洗钱行为的抽象方式看,资金的放置、离析和归并三个环节都可通过保险交易来完成,因而保险洗钱可以独立完成。洗钱循环的离析阶段最需要曲折、复杂、多环节的交易过程,以实现被清晰资金的转换、转移和掩饰。而现代保险制度中保单处置的多样性,恰恰满足了资金离析的上述要求。而且由于保险产品本身被设计得较为复杂,因此保险的隐秘性强于其他洗钱方式,更加有利于对非法资金的隐藏和移转。

  中国的保险洗钱则多通过团体寿险产品,并且趸交即退是主要操作方式。由于团险业务具有集中性、大额性和高效性等特征,而且合同载明的退保手续费率往往很低,只有1%~5%左右,因此,团险产品顺理成章地成为众多洗钱者趋之若鹜的洗钱工具,使得团险一度成为洗钱活动的高风险点。根据反洗钱“一法四令”等,可将保险业涉及的可疑交易分为三种类型:客户身份信息异常、客户交易异常和客户行为异常,共罗列了17项保险行业的可疑交易行为指针,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在2004年的官方文件中甚至列出了28项可疑交易行为。

  根据调查,保险金融机构在可疑交易的报送上较之2008、2009年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由于行业特性、可疑交易分析水平、法规依据的明确性等因素的影响,还存在以下问题,在此做以分析并提出一定的建议。

  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性及产品的丰富发展,现行反洗钱法规有些条款不能满足实践需求。例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的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属于可疑交易的情形,但在实践中,很多客户为保障全家利益,会分别为其不同亲属(如父母、配偶、孩子等)投保,这种情况即符合可疑交易情形,保险公司会据此将其报告为可疑交易,建议对此项规定设定一定的金额起点,避免出现因客户投保金额较低却被报告为可疑交易。

  按照有关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法律的规定,可疑交易的识别主要由金融机构自主进行判断。如何有效、及时地识别和发现可疑交易成为困扰各国反洗钱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普遍问题。目前,洗钱分子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他们常聘请专业的会计、法律人员为他们洗钱,而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才刚刚起步,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金融部门只有培养和吸纳一批专业的反洗钱人才,并不断加强培训,才能提高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保险公司业务流程中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可能导致洗钱风险。如对中介机构的约束力不足,体现在展业环节中对专业或兼业公司派出的保险业务员没有控制操作性风险的措施,容易疏于反洗钱义务,被洗钱分子利用。

  现行法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或者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但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及新型保险产品的层出不穷,有些交易从业务人员到保险机构实际录入可疑甚至是进一步的分析判断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在补正的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建议在人民银行同意的前提下再延长五个工作日。

  [1]熊海帆.中国保险业反洗钱制度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8):227.

  那么一家2015年净利润只有区区2064万元的创业板公司,动态市盈率最高飙升至2500倍,是何以成为市场资金追逐的宠儿?其中一个关键原因,在于安硕信息对于自己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夸大和大肆吹嘘。要知道在2015年上半年的大牛市,只要是沾上了“互联网+”概念,股票就会被市场热烈追捧。

  皇帝的新衣终有人会戳破,在经过证监会近一年的调查下,公司的神话故事终于露出马脚,现出原形。证监会称,安硕信息在披露涉及公司未来经营信息时,不完整,不准确,不够谨慎,不客观,将重大不确定性信息当作确定性信息对外披露,涉嫌违反了有关规定,构成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并对安硕信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对公司董事长高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其董秘曹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但可悲的是,牛皮虽已经被戳破,但大量资金仍然流向这家公司,不改妖股本性。

  安硕信息之所以股价一飞冲天,不外乎公司对外描绘的互联网金融大蛋糕。其实,该公司是一家向银行提供IT解决方案的公司,但却对于自己要进军互联网金融业务肆意夸大。

  公司披露了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2014年4月30日到5月6日期间,安硕信息董事长高鸣、董事会秘书曹非与某证券机构分析师接触,并达成默契,决定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调研、路演等多种形式持续、广泛、有针对性地宣传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信息。

  这期间,安硕信息的股价先是从14.04元的低点,直接涨到152.09元的高位,涨幅高达975.56%。在这短短一年时间中,在存在严重信息披露问题的情况下,该公司股价却涨了接近10倍,此后到了2015年,股价更是狂飙突进。

  证监会的告知书中称,安硕信息业务均为传统软件等业务收入,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收入极小。还有,公司发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资金计划并不充分,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总体上看,就是安硕信息包装了一个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在处罚告知书中,有一个细节不容忽视,即提到了与券商分析师达成作假默契,但没有明确提出是哪家券商的分析师。

  《投资者报》记者查阅了相关券商的分析报告发现,自安硕信息2014年4月遭调查以来,Wind数据中收录了11家券商分析师报告,此外记者通过其他渠道也查阅了一部分报告,合计在20份左右,分别出自银河证券、申万宏源、海通证券等15家券商,相关研报数量较多的分别为原宏源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易欢欢、银河证券分析师沈海兵等人。在此期间,调研机构主要为基金、券商等。

  另外,记者注意到,在2014年,券商的分析报告中还是集中分析公司的核心业务金融核心业务系统的服务,到2015年券商的报告中开始重点描述互联网金融战略。

  《投资者报》记者向申万宏源证券求证,其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将问题转给相关部门,但截至发稿,记者没有收到公司回应。而涉事的分析师易欢欢在其朋友圈辟谣:“我在2015年年初,就已离职申万宏源创业做一家互联网公司,2014年到2015年期间我都没有去过安硕信息公司,与董事长根本不认识”,其还表示“该分析师另有其人”。

  此外,记者也向银河证券求证,由于品牌岗位负责人暂缺,记者未得到正式回应。但据该公司的一位人士向记者表示:“我觉得这是公司造假行为,券商分析师去调研,看到的都是公司提供的数据、听到的都是公司说辞,根据他们的说法,进行的分析报告。他们虽然有错误,犯了失察至错,但我们公司不可能主动去联合作假。你可以通过分析师的报告,看看有没有夸张失实,就能看出是否有意作假。”

  至于川财证券,记者电话给分析师,但迟迟没有接电话,公司研究所的市场运营部也未有电线月份的报告中称,该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进度超预期,上看股价至330元。

  最有意思的是,在这场合谋中,大家都想知道,谁才是最大的受益者?当然,除了上市公司的股东们外,在去年3月份,股价开始强力上攻的时候,大股东就开始忙着减持了。

  安硕信息于2015年2月4日公告称,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张江汉有关减持股份的函,其减持均价超过79.64元,占公司总股本1.2369%。

  当然,除了公司股东之外,还要数重仓持股的基金了。一季度末,共有32只公募基金持有安硕信息,一度占流动股比例约40%。

  其实,就在安硕信息股价创新高的同时,股价就开始异动,公募基金开始纷纷出售。到2015年年底,仅剩下5只基金持股,净值不足占比1%。

  洗钱活动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与全球经济体系融合,走私、贩毒、偷税逃税、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活动大量产生,洗钱活动在海内外日益猖獗,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实践表明,无论洗钱方式如何,洗钱者主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本文就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做一探讨。

  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起步较早,1988年联合国《禁毒公约》生效后,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12月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和来源罪”,并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以专门条款规定了洗钱罪。“9.11”事件以后,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于2001年12月在《刑法修正案》中,又将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此后,我国相继了行政法规和一系列金融法规,确立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以及大额现金管理等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也于2003年3月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要求,从而确立了我国反洗钱报告和反洗钱信息监测制度的基本框架。

  2004年10月,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在莫斯科成立,我国成为创始成员国;2005年1月,我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观察员。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明确了我国反洗钱行政管理体制,规定了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以及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原则等。

  2006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严格遵循《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2003年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做出重要修改,将反洗钱监管和义务主体范围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到证券、期货、保险业金融机构等,统一了本外币反洗钱管理,调整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的标准、路径、时间等内容。《反洗钱法》在国家立法层面上明确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分工,从而确立了我国“一部门主管,多部门参与并协调配合”的反洗钱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主要的反洗钱工作部门都建立了反洗钱执行机构,具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等。2005年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已超过4000人。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履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银行类金融机构陆续在内部设立或指定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已超过13万人。[1]此外,证券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开始陆续建立相关的反洗钱工作部门和配备相关人员。

  一是从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收集范围情况来看。从2005年2月开始,我国大额资金交易报告的联网报送工作开始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推开。截至2005年末,全国应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共计313家(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及外资银行),其中已经开始报送数据的有285家,占报送机构总数的91%,尚未报送数据的有28家,占报送机构总数的9%,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收集范围持续扩大。

  二是从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统计情况来看。2006年以前我国金融机构主要依据原《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客观标准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2004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数据460.30万笔(系该年8月至12月的统计数据),外汇大额资金数据414.99万笔;人民币可疑资金交易数据3.61万笔,外汇可疑资金数据16.63万笔。2005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数据1.02亿笔,外汇大额资金数据935.26万笔;人民币可疑资金交易数据28.34万笔,外汇可疑资金数据198.90万笔。从2004年和2005年的统计情况来看,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报送数量呈现出逐年大幅增长趋势。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报送机构覆盖面迅速扩大,另一方面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力度增强、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措施逐步得到落实。但同时也表明报送机构存在“防卫性”报送行为,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些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认为反洗钱是发达国家的专利,我们国家没有必要跟风,加之目前我国将反洗钱的重点放在金融部门,金融机构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这必将加大金融部门的经营成本,同时还有可能失去大量客户,减少资金来源,影响收入。事实上,洗钱犯罪对老百姓个人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可能是间接的,但是它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却是直接的和重大的:危害经济体系的稳定,造成经济扭曲和经济秩序的混乱;为其他严重犯罪活动“输血”,日益成为贩毒、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诈骗、涉税等犯罪活动的伴生物;洗钱犯罪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带来巨大风险,损害整个金融体系和国家的信誉;洗钱会导致资金外流,影响国家的外汇储备和税收,甚至会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等。[2]目前,一些国家已将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情况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并将我驻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作为监管重点。因此,做好反洗钱工作关系到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声誉,关系到树立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反洗钱先进国家的优势体现在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社会信息、信用体系比较健全,建立了专门分析和收集情报的金融情报中心(FIU),同时还建立了功能强大的反洗钱分析系统。2005年9月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洗钱信息系统正式启用,标志着我国在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该系统的推广和使用将减轻金融机构和反洗钱监管部门的工作量,丰富数据分析手段,及时准确地发现涉嫌洗钱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然而,反洗钱工作涉及金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很多领域,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而我国目前还缺乏功能完善的征信服务体系,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系统涵盖面窄、信用数据零散、信息交互共享程度低、管理不够规范,反洗钱还是以金融领域为主要监测对象,相关行业(如房地产业、珠宝业等)在反洗钱领域中难以自我定位,不能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甚至会因反洗钱不力而造成损失。[3]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交易的日趋频繁和复杂,“黑钱”被更好地包装,更不容易被识破,这给中央银行辨别“黑钱”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在2004年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在内的所有共20.24万笔可疑交易中,最终被确认为“黑钱”并受到法律惩罚的只有50笔,仅占全部可疑交易笔数的万分之二点四七,而美国这一比例有时可达我国的数百倍。可见,仅就反洗钱目标诉求而言,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上报的可疑交易中,“有效信息”极其有限。反洗钱虽然可以给整个国家和社会带来一系列的好处,也有利于金融机构自身加强内控、提高声誉、遏制腐败等,但是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必然要加大对客户信用、资质的审查,这样原来相对宽松的管理变得严格和复杂,势必会损失部分客户,带来一定程度的直接收益下降。因此,如果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金融机构就缺乏足够的动力主动配合中央银行进行反洗钱工作,而2006年10月通过的《反洗钱法》中对反洗钱激励机制仍然缺乏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多数人员对反洗钱工作仍然比较陌生,专职和兼职的反洗钱工作人员数量有限,质量参差不齐,加之培训力度不够,对反洗钱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普遍不够深入,专业反洗钱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对洗钱犯罪很难甄别,难以发现和有效制止可疑的金融交易或与洗钱有关联的交易,降低了金融业反洗钱的效果。一些金融业一线从业人员对洗钱犯罪案例接触较少,普遍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即使发现了一些涉嫌洗钱的可疑支付交易,但由于无法掌握每个开户单位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和经营活动,而只凭开户单位提供的支付票据和凭证,很难区分其支付交易是正常或是异常,所以往往因难以界定而作罢;而另一些从业人员则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单纯为业务竞争,违规甚至违法开展业务,使洗钱犯罪有可乘之机,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和有效开展。

  要通过广播、电视,出版图书,开办研讨会、培训班,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设立宣传台等一系列措施,引起全社会对洗钱这种违法行为的关注,提高人们对反洗钱的认识和自觉性,要让大家对洗钱和反洗钱的概念有所理解,对国内外洗钱活动和反洗钱行动的现状与趋势有所了解,对洗钱活动的危害性和我国开展反洗钱行动的重要性及紧迫性有所认识。通过宣传教育,促使金融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认识到有义务参与反洗钱工作,认识到反洗钱不是哪个人、哪个部门的事,它需要大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共同承担责任,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必须向人民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报告,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为了提高对洗钱交易的监测、分析水平,加大对洗钱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在反洗钱监测工作中应更多地运用科技手段,借鉴西方国家的监测系统,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系统程序,增强反洗钱实时监控处置能力。提高反洗钱实时监控处置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变被动报告制为主动采集制,通过建立和完善诚信系统、客户信息数据库系统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检测报告系统等三大系统,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资金监测分析指标体系,构建起一套科学规范的反洗钱监测信息采集平台和分析系统,快速识别出各类潜在的具有洗钱特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并实时发出预警,使大额和可疑交易得以迅速确认并终止其后续交易。还要加快对新兴支付手段的反洗钱研究,加快对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反洗钱手段的研究,弥补在这些新兴支付手段下反洗钱技术的不足,有效堵塞制度或防范手段上的漏洞。同时要进一步统一协调国家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泛亚电竞平台加强政策协调、执法合作和情报交流工作力度,特别是要明确各成员单位应履行的职责,以保证各司其职,并为下级政府提供参照。

  按照2006年颁布的《反洗钱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两个规章。当前,应在新的法规基础上,加快制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反洗钱规定,明确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个人的反洗钱义务和法律责任,使法律能够涵盖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金融领域和从事相关业务的各类主体。在反洗钱工作制度中,要明确对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有“银行保密义务的免责条款”,使金融机构在保守客户秘密和提供(下转第57页)(上接第52页)客户信息之间能找到法律依据,增强金融机构与反洗钱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能力;要尽快确立反洗钱激励机制的合法性和制度性,在《反洗钱法》中或在相应的反洗钱规章中增补反洗钱激励内容,采用“强化约束、适度激励,约束与激励搭配实施”的政策选择,从而最大限度地变商业银行“不得不反洗钱”为“我愿反洗钱”、“我要反洗钱”,激励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收益分成和奖励。同时,还需要制定《银行保密法》、《现金交易法》、《外汇管理法》,修订《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关法》、《信托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现金管理条例》等,使这些法律、法规在银行保密制度、刑事处罚、调查取证等方面与《反洗钱法》保持一致。此外,还应该加强计算机安全立法,防止并严禁少数人利用高科技手段从事洗钱犯罪。另外,在跨国反洗钱行动中,应建立起利益分成制度或利益互动机制,将加强国际或地区间合作的良好愿望落在实处,从而实现多方共赢。

  所有的反洗钱措施的有效实施,归根结底都需要人来完成,只有把法律规则和对反洗钱人员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过程中应有的作用。当前,由于反洗钱工作的特殊性,需要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具有良好计算机操作水平和一定外语交流能力、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中来,特别是对处于反洗钱第一线的部门和人员来讲,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尤为重要。因此,应加大反洗钱人才培养力度,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对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相关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及金融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使他们格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增强业务能力,从而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反洗钱队伍。同时,要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联合开展反洗钱研究,为反洗钱前沿理论研究成果提供交流平台,促进反洗钱高端人才的培养。

  [2] 张若思.我国金融系统反洗钱之我见[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

  会计与金融本来分属于不同的学科,彼此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与会计的相互渗透性日益增强。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会计问题与金融问题更是交织在一起,于是,研究会计与金融交叉学科的文章逐渐增多。不过,已有的文献多是基于会计准则与金融政策的宏观视角进行研究,而微观角度的研究鲜有人涉及。本文拟从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的角度探讨会计与金融问题,以填补该领域研究的不足。理论上,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的关系一种是合并,另一种是分离,那么到底应该如何呢?

  既然本文研究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这里首先对它们的概念进行界定。本文的会计报告即指银行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之所以采用“会计报告”这一概念,是为了与会计、金融监管的名称相呼应。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又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银行监管报告的概念目前理论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本文将监管报告界定为监管机构要求被监管者提供的,反映自身资金使用的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和内部控制能力等监管信息的文件。根据我国中央银行的规定,银行监管报告要求提供基本情况、资产质量分析、盈亏状况分析、资本充足率分析、内部控制分析等方面的信息。其中资产质量分析和资本充足率分析更多反映了银行的风险状况,而盈亏状况分析和内部控制分析有助于了解银行的风险水平。

  会计报告是编制银行监管报告的重要基础,银行监管报告的数据多是来源于会计报告。这是因为会计通过确认、计量、记录的过程,将企业的经济业务事项转化为综合的、定量的会计信息。金融监管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再去核算银行的经济业务,而主要依赖会计上的核算。所以,依据会计准则生成的会计报告则具有通用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能够为金融监管者提供基础的财务信息。金融监管者在认可会计报告提供基础信息的前提上,可以根据自身的监管特性,对通用的会计信息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整,以满足金融监管的需求。

  会计报告为银行监管报告提供基础信息的具体表现之一便是在监管指标的计算上。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le Ⅲ),将银行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一级资本中的股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都属于会计报告中的数据,而附属资本的计算依据也多来源于会计报表上的数据。此外,流动性监管、盈利性监管、资产质量监管中的指标也有很多来源于会计数据。所以说,会计报告提供的信息是银行监管的重要依据,是银行监管报告的数据来源之一。

  会计报告的信息使用者包括投资人、债权人、政府机构、社会公众等,而银行的会计报告还应考虑监管机构这一特殊信息使用者。然而,会计报告并非主要为监管机构编制的,因此其主要服务对象还是投资者。会计目标是为现有的或者潜在的投资者提供有利于他们作出合理决策的会计信息(FASB,1978)。因此,会计追求的原则是中立性,重心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信息质量特征上强调相关性、可靠性以及如实反映等,优先保护的是投资者的利益。

  银行业由于是经营高风险的行业,并且银行具有巨大的政治性、社会性和外部性效应,所以金融监管将银行系统的稳健审慎运行放在首要位置。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降低存款人的损失,始终是银行监管当局追求的目标。因此,金融监管追求的原则是审慎性,重心是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信息质量特征上强调前瞻性、审慎性、透明度,优先保护的是存款人的利益。

  正是由于会计目标与金融监管目标之间存在如此差异,所以才需要分别编制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会计报告根据会计准则编制,遵循会计客观中立的原则,主要向投资者等提供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通用的信息,向银行提供监管需要的基础会计数据。银行监管报告根据监管政策编制,遵循宏观审慎原则概念框架,只向监管机构提供反映银行风险方面的信息。监管机构利用银行监管报告来检查银行是否达到了审慎经营的标准。

  由于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涉及的内容众多,本文仅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三个方面内容进行简要分析,即:资产负债率与资本充足率的分离、会计资产减值损失与监管拨备的分离、公允价值应用的分离。

  资产负债率与资本充足率均是反映银行偿债能力的指标。资产负债率立足于会计处理方法,而资本充足率是作为银行监管部门的衡量指标。资产负债率与资本充足率的分离,其根本在于会计资本与监管资本的分离。

  会计资本即会计报表中列示的资本(所有者权益),由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科目加总得出。从会计的角度看,资本是由投资者为了盈利而投入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在计算方式上,会计资本是用总资产减去总负债而得出的,代表着股东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剩余财产权。

  监管资本是由银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作用在于充分吸收银行非预期损失和进行风险支撑。因为监管机构对银行资本的计算提出特别要求,所以银行资本又被称为监管资本。监管资本对于银行来说就是“银行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注入的资金”,但其要求远高于《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因为,银行资本不仅要保证银行的正常经营活动,还要能够覆盖银行的非预期损失,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监管资本主要根据会计资本调整计算得出,调整依据是能否吸收损失:只要能够吸收损失,就属于监管资本,即使它不符合会计资本的定义;如果不能有效吸收损失,便不能计入监管资本。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2010年公布的Basel Ⅲ明确了将会计资本调整为监管资本的方法,具体内容包括少数股东权益、未实现损益、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库存股、贷款损失准备缺口等方面。

  贷款损失准备是商业银行为抵御信用风险而提取的,用于补偿贷款违约而遭受到损失的准备金。会计上基于谨慎性原则,要求银行对已经减值的资产提取相应的准备金,以反映资产的现实价值;金融监管基于审慎性原则,要求银行必须有足够的资本金来弥补预期信用损失。会计与监管的关键分歧就在于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包含预期信用损失。

  金融危机前,会计上采用“已发生损失模型”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即只在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发生减值时,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金融危机使人们意识到“已发生损失模型”具有较强顺周期性效应,加大了银行财务报告的波动性。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均开始改进金融资产减值模型。后来,准则制定机构提出了“预期损失模型”,将预期信用损失考虑在内。最终的“三组别模型”(TPM),将全部贷款划分为三个组别,未受到可观测事件影响的贷款需要计提12个月的预期损失作为减值准备,其余的均要求计提整个存续期间的预期损失。

  监管上,BCBS颁布的旧资本协议规定:贷款减值准备包括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一般准备是依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专项准备是对贷款风险进行五级分类后,按比例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复杂化,BCBS后来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Ⅱ)。BaselⅡ提供了两种贷款减值准备方法:标准法(SA)和内部评级法(IRB)。标准法是对五级分类法的改进,只在风险权重上有所不同。内部评级法将银行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分为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分别用贷款减值准备和资本金进行弥补。

  本文认为“预期损失模型”目前还有很多缺陷,且对会计的独立性造成威胁。解决贷款损失准备问题的最佳方法是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的适当分离。目前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是符合会计基本原则的,但是有必要研究改进方法或者新的减值方法。而金融监管出于谨慎性的考虑,倾向于增加计提基于未来预期信用损失导致的减值准备,在减值模型上可以考虑采用“预期损失模型”,以充分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公允价值是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交换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债务所使用的金额。公允价值由于能够提供更加相关的财务信息、及时地反映市场风险、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而受到准则制定机构的推崇。但是公允价值同时也存在估值技术不完善、增加金融机构损益的波动性等缺点,并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

  公允价值的应用对会计报告会产生有利的影响:一是公允价值使得会计报告的数据更贴近市场。历史成本下,银行的资产、负债价值局限在取得时的成本,对市场变化视而不见,而公允价值计量恰好相反,它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资产负债的价值。二是公允价值能显著提高会计报告的透明度。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基础,已被FASB多次强调,它能减少银行管理层进行利润操纵、盈余管理的空间。因此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生成的会计报告信息透明度较高。

  但是,对于银行监管机构,公允价值的运用则会造成以下不利后果:(1)收益波动性的提高,产生亲周期效应。(2)削弱银行的流动性转换功能,降低对银行存款和贷款的储备。(3)削弱银行对经济进行缓冲的作用,导致银行平滑经济的功能降低。(4)负债公允价值计量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公允价值适合对银行的金融工具进行会计计量,但却不适合应用于银行金融监管。会计报告中可以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当然公允价值会计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需要改进),然而,银行监管报告中则不宜照搬会计准则的要求,应尽量消除会计处理上采用公允价值对金融监管造成的不利影响。本文认为会计报告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银行监管报告中适当排除公允价值的应用,这是解决公允价值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

  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的适当分离,本文认为可以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何为适当?这主要是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首先要保证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能够实现各自的目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在能够实现两种报告目标的基础上,尽量减少二者的分离,以降低编报成本。如果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进行完全的分离,则无论对投资者、监管机构,还是对投资者和公众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对银行来说,完全的分离会增加银行信息系统支持的难度、运营执行成本以及编报成本;对监管者来说,完全的分离会使得数据的转换难度增大、识别银行风险的难度增加,降低了监管效率;对投资者和公众来说,完全的分离使得使用者增加获取信息的难度,并降低数据分析的使用价值。

  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之间不仅存在差异性,同时也存在统一性与相似性。统一性在于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都是银行的信息披露形式,也在于二者都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正是由于二者之间存在统一性,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之间才存在协调的基础。况且,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的分离并非绝对的分离,只是相对的分离,需要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如果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各自为政,完全的分离对各方均是没有益处的。2008年金融危机恰好证明了这点,会计与监管的沟通不畅导致未能及时发现隐藏的风险点。

  会计报告质量的提高有助于银行监管报告质量的提高。银行监管报告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而监管报告中无论是资产质量分析,还是资本充足率分析,或是盈利能力分析都依赖于会计报告提供的数据。如果会计报告的质量不高、信息生成的过程有瑕疵,则据此生成的银行监管报告的质量势必会受到影响。由此可见,会计报告提供的信息是关键所在。

  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目标的差异导致它们披露的内容有所不同,并且可能会对金融监管造成不良影响。由于各自理论体系不同,要实现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则的统一基本不可能。所以,调整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差异的有效途径,就只能根据会计准则的变化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以抵销会计准则对银行监管造成的不利影响。

  会计的独立性,一方面是来源于会计固有的属性,另一方面也是由会计的专业性决定的。然而,会计的独立性只是相对的独立,它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解决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的协调问题,需要在尊重会计准则独立性的前提下,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提高信息的透明度。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凭借其对银行风险和金融稳定更深程度的理解,为会计准则的制定提出相关建议。

  本文意在阐述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之间的矛盾,该矛盾来自于二者目标函数的不同。会计报告提供的信息没有涵盖银行风险方面的信息,也没有反映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因而不能满足银行监管机构的有效需求。所以,需要在会计报告的基础上另行为监管者编制银行监管报告。由此,本文提出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的分离式设计方案,以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尝试缓解会计界与金融界的矛盾。最后,本文提出会计报告与银行监管报告相互协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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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丁友刚,岳小迪.贷款拨备、会计透明与银行稳健[J].会计研究,2009(3):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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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因下列事项引起严重后果,确需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援助的突发事件。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2)各金融机构出现被冲击、被盗、被抢、被袭击,运钞车辆遭抢劫、劫持等突发事件;

  (3)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因硬件设施受损或普遍遭受病毒侵袭,发生系统性故障;

  (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业务营销人员携巨款潜逃,发生特大金融诈骗案件;

  (5)金融债券到期未能及时兑付、金融机构被公告撤销(关闭)或其他因素引发存款挤提、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其他债务挤兑、集体等规模较大的;

  (7)出现对金融业、金融机构进行负面失实报道,造成严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事件;

  成立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联系金融工作的副主任、人行县支行行长担任副总指挥,人行县支行、县财政局、县公安局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修订《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和需要,在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协商应对策略,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围绕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分析经济金融形势,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决定是否终止本预案。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人行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行支行行长兼任。应急值班电话:

  主要职责:负责接收、管理、上报有关资料和信息,核实了解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及时报告指挥部。在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督促检查各部门、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人行县支行: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根据相关职责,当全县银行系统或金融机构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实施报告和处置;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指导本系统和相关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根据金融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建议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县财政局: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需要动用财政资金时,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及时划拨;积极申请有关优惠税费政策,防止经济金融运行出现不稳定因素。

  县公安局: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关规定,落实防范措施;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对有关嫌疑人员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出现和发生治安事件,保证金融单位正常业务经营和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

  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预案报县应急委员会和上级监管部门备案;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时,各金融机构按照指挥部要求共同开展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2名联络员,负责相关事宜联络和沟通、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金融突发事件按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分为4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县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县级主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市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县级主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县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1)对全县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区域性(县范围内)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县级主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市级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人行支行应建立本系统定性、定量数据监测分析指标体系,加强本系统及金融机构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分析,及时收集、汇总发生在本县范围内和县外对本县辖区形成重大影响的有关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风险提示信息,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成员单位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部门通报的信息,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及时准确的要求报送。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事件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立即向其上级主管单位、县政府、人行县支行和公安部门报告,同时组织应急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各接警单位、部门应按工作权限、职责,及时向本系统、本行业的上一级单位报告。

  主要包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级、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金额、涉及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情况;事件发展态势和拟采取的应急对策;其他与事件有关的内容。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相关金融主管部门要及时统计、调查、分析事件所涉及的金融机构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处置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内容,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要反应迅速、专业对口、各方参与、相互配合,做到依法、快速、高效、稳妥和节约成本。同时工作人员要遵循保密原则,不得随意向外泄漏相关情况。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采取金融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和人民银行3级递进的层次处置

  县级主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I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2小时内报告指挥部。指挥部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并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措施,必要时报市政府成立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处置。

  县级主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II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2小时内报告指挥部。指挥部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维护全县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同时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处置措施,并将结果报告上级单位。

  县级主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III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指挥部。县级主管部门能够单独应对的,由事件发生单位与所涉及相关部门共同处置,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需要县级主管部门跨部门协调应对处置的,由指挥部决定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

  县级主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IV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指挥部。县主管部门能够单独应对的,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并与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共同处置。需要县级监管部门跨部门协调应对处置的,启动当地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指挥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预案的实施。同时,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系统应急预案,并向指挥部报告。

  指挥部协调法院、检察院、工商、税务、企业主管部门,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类损害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给予金融机构各类优惠政策,帮助其渡过难关。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时,县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筹集资金进行救助。

  根据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需要,实行新闻制度,由指挥部或各成员单位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信息。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信息。指挥部要协调各媒体,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准确报道事件的有关情况,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权限、职责对金融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相关部门对事件所涉及金融机构的账目进行保管、清理,对关闭的金融机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相关监管部门对事件所涉及金融机构在突发事件中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负责事件处置工作的成员单位应在处置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处置结果和防范措施。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经验,汲取教训,并针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找出差距,堵塞漏洞,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办法,并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外部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案修订的建议。

  7.1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